等级保护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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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保护简介
基本概念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国家信息安全保障的基本制度、基本策略、基本方法。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是保护信息化发展、维护信息安全的根本保障,是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中国家意志的体现。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包括定级、备案、安全建设和整改、信息安全等级测评、信息安全检查五个阶段。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运营、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要求的测评机构,依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等技术标准,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开展等级测评。
审批必知
合法合规:
履行国家《网络安全法》法律义务、满足行业监管机构在信息安全领域的合规要求,开展等级保护建设工作可以有效规避组织所面临的信息安全法律及合规风险。
提高效率:
以等级保护为标准开展安全建设,让安全建设更加体系化,可以从物理、网络、主机、应用和数据多个方面成体系的进行安全建设,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实现体系化的建设提高安全运维效率的成果。
发展历程
●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第一次提出“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概念。
● 1999年《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等级保护划分准则》(GB17859):国家发布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强制性标准。
● 2007年《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公安部发布管理办法,旨在加快推进、规范管理等级保护建设工作。
法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一级(自主保护级)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指导保护级)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监督保护级)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强制保护级)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专控保护级)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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