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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财务老王遇到件棘手的事情。公司上年3月销售了一笔货物给客户A公司,当时A公司因资金周转不灵,货款支付一再拖延时间。今年初老王整理公司账簿,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做准备,发现这笔应收账款尚未到账,于是联系A公司进行催收。
没想到这一联系,发现A公司已经在上个月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这可愁坏了财务老王,找到申税小微求助。
申税小微,我司这笔一直收不回的货款,现在客户公司破产清算了,我应该如何处理?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一直挂在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已确认无法收回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的: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所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二款,对方公司属于破产清算的,应出具相应证据材料确认,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规定,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同时要留存备查哦。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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