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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复评,你申请了吗?

一、哪些情况可以申请纳税信用复评?
1.已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部分纳税信用指标扣分或直接判级有误或属于非自身原因导致,而采取的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注意:纳税信用修复的前提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年度评价结果无异议,如有异议,应先进行纳税信用复评后再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2.探索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税务机关于4月或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二、什么时间可以申请?

1.已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

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2.新设立纳税人:

(1)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3月31日期间设立的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3月或9月发起申请。

(2)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9月30日期间设立的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9月发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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