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
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2.新设立纳税人:
(1)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3月31日期间设立的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3月或9月发起申请。
(2)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9月30日期间设立的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9月发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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